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风影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010号
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佳麒,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影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372室。
法定代表人:袁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田,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风影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广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