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三幢3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小松,执行董事。

**与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7 281.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