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小河滩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晏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236。

法定代表人:吕化松,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762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0.3443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17.418312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基层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有申请执行转破产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锋

审 判 员  毕芳芳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