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9民初360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晏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晓雯,女,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吕化松,经理。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晓雯,被告悦然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吕化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悦然公司支付欠款177 627元及利息(以177 627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年息4%的标准);2.案件受理费由悦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挂靠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以京能公司名义和悦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机械、挖土机、挖掘机等活给分包给悦然公司。悦然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因京能公司未及时付款,**公司陆续垫付18万元给悦然公司。因**公司与悦然公司之间也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公司应付悦然公司款项,根据京能公司付款情况、**公司垫付情况、**公司应付悦然公司其他款项情况,2020年8月24日,**公司与悦然公司签订现金说明协议,载明在京能公司向悦然公司付款到账一周内,悦然公司需向**公司退还177 627元,否则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因悦然公司未按约还款,故**公司诉至法院。因京能公司在2020年9月3日向悦然公司付款,故**公司要求自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利息。关于利息标准,经在庭审过程中与悦然公司协商一致,利息标准为年4%。

悦然公司辩称,**公司所述属实,悦然公司在2020年9月3日已收到京能公司转账,应向**公司偿还177 627元,但因悦然公司资金困难未及时偿还。同意偿还177 627元并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照年息4%的标准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1日,**公司通过尾号705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悦然公司尾号036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2020年1月23日,悦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化松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机械费伍万元整,还有陆拾万陆千七百壹拾贰圆未付。收款人:吕化松。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5日,吕化松出具材料,载明“今借机械租赁费8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吕化松。2020.6.5”。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上述收条中的5万元、8万元**公司均通过现金给付。

2020年8月24日,**公司与悦然公司签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说明协议》,载明“**公司欠悦然公司机械费,**公司已前期垫付以及从**公司拟总经理宋鉄铸垫付现金,总计18万元整。因此京能公司支付悦然公司机械费款全部付清后,悦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化松将退回**公司现金177627元整。京能公司支付悦然公司(吕化松)机械款到账后一周内,必须退回**公司现金款,若未按规定时间内付清此款,将按银行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并且**公司有权起诉状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公司收到现金款后,将吕化松的借款单返还。”协议上有**公司公章、悦然公司公章及吕化松签名。庭审中,就逾期利息达成一致,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照年4%的标准计算。

2020年9月3日,悦然公司出具《清账说明》,载明“京能公司(住总小园项目4、5号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4标的景观园林市政工程)欠悦然公司机械费款。截止2020年8月 日前欠悦然公司接卸分327627元。京能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将所欠机械款,金额327627元以电汇方式汇入悦然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全部付清所欠机械费所有款项,以后双方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及不存在认可经济纠纷”。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条、现金说明协议、清账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悦然公司承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7 627元及利息(以177 627为基数,按照年息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26元,由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露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邓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