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异50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小河滩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晏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晓雯,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追加人:吕化松,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236。
法定代表人:吕化松,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9民初360号;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822号]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吕化松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公司述称,吕化松系悦然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悦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悦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7 627元及利息(以177 627为基数,按照年息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因悦然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后作出(2021)京0109执8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认为,悦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化松为其唯一股东,故**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吕化松为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公司与悦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京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悦然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77 627元及利息(以177 627为基数,按照年息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后因悦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9执82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悦然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京0109执8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工商档案显示,悦然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吕化松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吕化松向本院表示放弃举证,自愿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悦然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吕化松作为悦然公司唯一股东,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公司申请追加吕化松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吕化松为执行依据为(2021)京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822号】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郭玉英
审  判  员   谢耀宗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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