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463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小河滩1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裴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