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7544号
原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小河滩1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6层1802。
法定代表人:马昊,职务不详。
被告:马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帅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