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690号之三

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滨州博兴支行的16×××93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