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上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2022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