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执保69号之一
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焦仁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1573××××82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纯化支行9130××××688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滨州博兴支行1613××××959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30××××553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申请人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1573××××82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纯化支行9130××××688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滨州博兴支行1613××××959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30××××553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