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博兴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424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61M。
法定代表人:赵岩峰。
被申请人:博兴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一路2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Q4L0A7A。
法定代表人:朱志坚。
被申请人:滨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498号昆仑园A座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600MA3U4QB61F。
法定代表人:田小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滨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滨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361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滨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361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