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7号楼1-1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纯化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岩峰,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2022)鲁1625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从被上诉人诉请事由来看,实际是欠款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角度考虑,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纠纷的处理。
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博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李海云
审 判 员 王正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