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3271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四路38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31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