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诉前调确131号 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达成的博兴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8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协商,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71040元(当庭过付);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不再另行产生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且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安 超 人民调解员高星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