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198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6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4QKM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2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2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