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长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水利局与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恩平市长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711号
起诉人:恩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78337L。
法定代表人:郑伟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富鸿,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2021年3月1日,本院收到恩平市水利局起诉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恩平市长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恩平市水利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扣减《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合同》恩平市投资补助资金740000元;2.判决确认《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总投资包含自来水管网从各村到各户的建设费,判决原告减付恩平市投资补助资金44070000元给两被告;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按照中央、省和恩平市****通自来水工作的部署,为加快恩平市**通自来水项目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起诉人(原恩平市水务局)选择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和恩平市长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单位)
作为《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合同》,进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13740.72万元,建设资金由被起诉人筹措,上级补助资金为2144万元,恩平市财政补助1850万元。如被起诉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或未实现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以上为违约事件。合同签订后,被起诉人进行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供水管网铺设到各村后,被起诉人自行收取供水管网从各村建设到各户的费用,合计44070000元。目前,项目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但根据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户户通”工程施工和发动进度日报表》,涉案项目计划覆盖户数为32125户,实际覆盖户数22420户,据此计算涉案项目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70%。根据《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应完成项目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以上,现覆盖率仅为70%,为被起诉人违约事件,根据合同约定,应调整恩平市投资补助资金。调整补助金额根据建设期绩效考核情况[(1.0-(1×0.04)×审定投资额/投资控制价×恩平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中标价)]来计算,暂计算为740000元,该款应予以扣减。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是供水管网建设到户的,从各村到各户的供水管网工程已包括在项目工程中,其建设费已是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组成部份,被起诉人不应向各行政村、自然村、农户收取建设费,且根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收回投资回报的方式主要是自来水使用者缴纳的水费,没有依据另外收取费用。被起诉人现已向各行政村、自然村、农户收取的供水管网从各村到各户的建设费合计44070000元,应抵扣等额恩平市投资补助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平市水利局起诉恩平市供水有限公司、恩平市长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恩平市**通自来水供水服务PPP项目合同》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恩平市水利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艳慈
审 判 员 莫妙丹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岑淑君
书 记 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