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民初1382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树坪组,身份证号码:430************127,系原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在善电气设备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系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河南富华广场A区第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G33679319A。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原告***与被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洁钰
书 记 员 吴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