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河南富华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关荣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州维多利酒店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该管辖条款有效。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管辖条款已合意变更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程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