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8693号
申请执行人瞿光,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瞿光与被告**、***、**、**、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2019)沪01民再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瞿光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瞿光人民币4,159,111.11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瞿光可以与被执行人**协议,以抵押物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偿,五被执行人还应共同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3,991.1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他案,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已被相关法院查封在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至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三区267号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一致意见,暂不要求处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勤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