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26民初358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弄***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47946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鑫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工业园区凤翔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29423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胜节能公司)与被告安徽鑫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民玻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铂胜节能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民玻璃公司价值5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三区267号住宅[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16)第0279**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铂胜节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鑫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住宅[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16)第0279**号]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地产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毁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桂斌
审判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