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53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商会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0995356296。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注册号:410100100010054。
法定代表人:王志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毅,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诉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偿还代偿款253663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以253663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志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志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青年路××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203755)、803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203758)房产两套;有位于郑州市××院××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131069)房产一套;位于郑州市××路××城市花园××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0901025588)房产一套。上述四套房屋由我院做出的(2018)豫0105财保101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有豫A×××××号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经与申请人沟通并作约谈,申请人告知车辆无法找到,因车辆为动产,未控制无法处置,暂不采取查封措施。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周志坚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