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8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72万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80769.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二、被告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三被告担保范围均为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220万元为限)、***(担保范围均为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2000万元为限)、***(在其与被告***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