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10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当日提起网络查询,除车辆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该车辆于2019年7月25日予以查封,但未找到该车辆。
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但其未到。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赴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6月20日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其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共八套,但均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予以轮后查封。未发现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除车辆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7月11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查找到其下落,未实施。
七、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7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