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10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本田雅阁汽车一辆(识别代码027832);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