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6079号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9号院6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已履行0元。二、2018年8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2018年10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86255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