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飞凤石材雕刻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飞凤石材雕刻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映梅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