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12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原
法官助理 方宇 书 记 员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