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2216号
原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群力镇东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文,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劲松,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78号。
诉讼代表人: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消。
原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实际未缴纳,本院通知其给予一定期限缴纳,原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后期限届满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