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法定代表人:何云菊。
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住重庆市潼**群力镇东街**表人:向文文。
被执行人: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昆明市,住昆明市拓东路**人:殷伟刚。
被执行人: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昆明市春,住昆明市春城路**:谈珍月。
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8)云0103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297.34元;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