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财保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刘绍全,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担保人:陈道华,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62958。

法定代表人:向文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利相街049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0167643D。

法定代表人:向文文,经理。

被申请人:向世龙,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向文文,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向思,女,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向世果,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蒋昌素,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代升海,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黄树明,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王君麒,男,汉族,1949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黄学江,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李成,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王开宇,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张振齐,男,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王君佐,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向世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917X6。

法定代表人:王宗慧,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世龙、向文文、向思、向世果、蒋昌素、***、代升海、黄树明、王君麒、黄学江、李成、王开宇、张振齐、***、王君佐、向世平、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渝0151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刘绍文、陈道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号房产一处及担保人刘绍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房产一处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存款47万元予以续行保全,本院同日作出(2020)渝0151执保64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续行冻结。

2021年4日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解除(2019)渝0151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存款47万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存款47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