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财保23号
申请人:***(***之母),女,汉族,193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之妻),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之女),女,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群力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62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群力镇利相街**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016764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向世果,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 ,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李成,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陈忠彬,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917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世果、***、***、***、***、***、***、李成、***、***、陈忠彬、***、***、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渝0151执保66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渝A×××机动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65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渝A×××机动车一辆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6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渝A×××机动车一辆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