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65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龙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844338。
法定代表人:**,重庆奥卡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62958。
法定代表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奥卡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8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没有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1312元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诉讼费等;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741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6558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