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29执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29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用7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到庭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镇莲花路50号房屋一套(权证号X)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执行标的0元,未实现执行标的为7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必须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镇莲花路50号房屋一套(权证号X)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通过对被执行人企业住所地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29执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兰 审 判 员  王世君 审 判 员  张 燎
法官助理  肖致方 书 记 员  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