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890号
原告:***,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莲花路50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7492554W。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7.00元,减半收取30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石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