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全、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920号
原告:**全,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德宏州瑞丽市瑞丽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7492554W。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38.5万元、双倍赔偿工资148.5万元、经济补偿金12.75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34万元、公休日加班费105.45万元、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318.4万元;2、判令被告主动到当地社保局为原告补齐社会养老保险;3、判令被告书面解除与原告间仍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日为收到判决给付的工资款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起至今,供职于被告所属的云南省瑞丽市古龙珠宝大厦项目(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万/月,工作8.5年,被告以官司不断,账户被冻结,经营困难等借口年年拖欠;并且多次承诺给付时间点,却又多次食言,甚至连本次春节都未支付分文工资;不得己原告向瑞丽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以不能补正证据为由没有受理。万般无奈下,原告只好据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渝05破申85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建帆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渝05破17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2022年5月5日之后,有关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全于2021年5月9日向我院提起的关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俸桂仙
审 判 员  石 飞
人民陪审员  周云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施翠芳
书 记 员  杨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