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83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76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0,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在(2021)渝0116执4884号案件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五宗房产:1、211房地证2006字第X号;2、211房地证2006字第X号;3、211房地证2006字第X号;4、211房地证2006字第X号;5、211房地证2006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3年。经核实,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上述房产涉及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且涉案金额较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3月2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双平
审判员倪晓晶
审判员王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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