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6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东路悦湖居A栋二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陈茂川。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188170.91元(若有利息执行完毕时另计),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9434元及执行费2953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了情况,并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9850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5680元,本院已扣划5568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02执663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马家驹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