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陈兵等与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5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兵,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杨学建,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纯银,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李赐平,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陆加美,男,汉族,住所地广西临桂县。
申请执行人赵井炳,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市。
申请执行人何代贵,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谭天才,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文革,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刘小容,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段方勤,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段艳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罗自勤,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何建平,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友兵,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定兵,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俊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世东,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仲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刘志双,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周其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黄建文,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刘作斌,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唐容玲,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杨艳,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黄旭武,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青明,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市。
申请执行人向光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杨兴兵,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吴正建,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严居富,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陈登国,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杨享勇,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滕云,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刘作友,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刘德春,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陈定科,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
代表人黄旭武,基本情况同上。
代表人刘德春,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址:陆河县。
法定代表人彭国标。
委托代理人叶剑波,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兵、杨学建等42人与被执行人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仲裁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本院依法依职权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15执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方与被执行人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双方表示同意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河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张戊财
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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