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21民初88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19682138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丰黄江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赤岸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52157018226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海丰黄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2.92元,撤诉减半收取6931.4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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