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21民初88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19682138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丰黄江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赤岸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52157018226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海丰黄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2.92元,撤诉减半收取6931.4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