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21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海丰县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海丰县*****管区深坑岭广汕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1HGLKO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海城镇海银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19682138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才,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县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88元、保全费195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丰县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