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汕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丰黄江医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赤岸桥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汕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及原审被告海丰黄江医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3)粤1521民初2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1521民初2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案涉合同标的为9788万元,而建筑工程的施工涉及到大量建筑专业知识且涉案建筑物带有公益性质,因此本案不仅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同时在本辖区内也有着重大影响,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将本案移送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海丰县,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海丰县,诉讼标的额未超出5亿元,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在辖区内存在重大影响,故本案不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为海丰黄江医院新院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海丰县,签约合同价为9788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亿元以下,工程地点位于海丰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医院新院建设在本市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由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提出将本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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