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与***、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海丰县。
委托代理人饶登彬。
被告***(又名***),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义国,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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