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放弃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均由郑州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