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住所地临湘市长安镇长安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6民终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7月1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银行账户1个。经调查,本院2017年5月25日向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要求冻结**的工程款项,后因机构改革,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岳阳惠临公司吸收合并。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的法人朱保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731920元,尚有73192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周石保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