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

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崴,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冬青,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崴,原审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傅美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