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288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拓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拓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93.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