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102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区。
执行申请人:***达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
法定代表人:顾国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达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2018)青0102执1059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林
审判员 马秀花
审判员 马守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