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霖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21)青0105执3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7-1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7号称多大厦1号楼2**21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0105民初6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79798.22元,支付截止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罚息9076.21元,合计188874.43元;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3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剩余158874.43元;二、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5.002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及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青海**高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