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黑泥洼十涧湖路。
法定代表人:景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宇,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德伟,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剩余无损检测费921953.5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11.5元及本案执行费11704元。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也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自愿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1704元。案件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50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继忠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许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