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高科汽配园智尚科技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易小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路学林雅苑1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0)湘0211民初3899号执行一案,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7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
2022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4101万元,尚有12.2410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张 轶 强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博 雄